更新时间:202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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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民航规〔2018〕64号)的要求,从事轻小型民用无人机及植保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真实飞行动态数据。
截止到2021年3月22日,下述无人机制造商生产的下列型号产品(见附件)已经具备按规定向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空管信息服务系统报送飞行动态的功能。使用名单所列型号产品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不得故意妨碍飞行动态数据报送。
附件:实现飞行动态数据报送功能轻小型及植保无人机名单(截止到2021年3月22日)
实现飞行动态数据报送功能轻小型及植保无人机名单(截止到2021年3月22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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